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互联网络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工作,提高司法所工作效能,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意见》和市委办发[秘书工作]58号文件转发的《平凉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第三条司法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发挥法律保障、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名称替换),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司法局依照本规定对司法所进行管理。
【文章共1307字,范文学习借鉴,请勿直接抄袭】
第十六条司法所开展工作所需各种文书,按照司法部或省司法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五章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司法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追究所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 上一篇:新交通规则有关规定
- 下一篇:市粮食局机关管理制度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