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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制度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互联网络  阅读 次 【    】【加入会员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财产管理规定如下:

(一)财产管理范围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2、单价虽不足8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或专用设备;

3、图书、光盘;

4、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

(二)新增财产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1、机关单位利用财政拨款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才能施工,并单独组织核算。竣工后必须认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造价无误后,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单》,登记造册,凭此单记入总帐和固定资产明细帐。

【文章共927字,范文学习借鉴,请勿直接抄袭】



4、凡经批准报损、报废的财产物品,应如数交由财产管理部门核对、验收,并加以利用或变价处理。

(六)财产的盘存

对于各类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在盘点清查过程中,除了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余额是否相符以外,还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如发生盘盈、盘亏和毁坏,应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查批准,并相应调整帐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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