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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    】【加入会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名称替换)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名称替换)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促进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施。一票否决权由某、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某、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三条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坚持属地管理、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某、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直接否决辖区内任何一级组织。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也可责令各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否决;对各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执行一票否决权制不当的,有权进行纠正。

【文章共3820字,范文学习借鉴,请勿直接抄袭】



第二十八条各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综治委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当地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发执行一票否决权制有关文书式样,各某地某区及某地级以上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参照式样自行印制。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来下发的某某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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