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全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根据郴水电党字×02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局机关各科室。
二、考核等次
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考核等次的评定
(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
1、优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制定完备的廉政建设计划、目标和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委(总支、支部)每年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2次以上,有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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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科室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评定为优秀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对被评为不合格领导班子和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其正职在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并向局党组写出检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要进行组织调整,其正职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
在考核中发现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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