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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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xx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和《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政府任命的政府副秘书长以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三、宣誓场所要求宣誓场所要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中心位置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宣誓组织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长或受长委托的副长监誓,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
宣誓仪式在政府办公室举行,由政府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
政府办公室保留宣誓仪式影像资料。
五、宣誓程序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二)主持人宣读政府任命通知或任命人员名单;(三)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四)宣誓人在监誓人监誓下进行宪法宣誓;(五)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组织;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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