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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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各个环节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根据某某人大、某某政府、某某政协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和各有关人员办理建议、提案都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厅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具体承办。
第四条承办建议、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主动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
第五条承办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形式进行。承办(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理责任人,由专人具体承办,重点建议和提案,由分管厅领导把关。主办、协办处室之间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确保办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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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议、提案的答复函,由办公室发送,发送时应附代表、委员反馈意见表。答复函应同时发某某人大选任联、某某政府办公厅、某某政协提案委及代表、委员所在地的人大、政协等部门。
第十七条建议、提案办结后,各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应注意保持与有关代表、委员的联系,及时收集代表、委员反馈意见。凡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承办处室必须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重新办理,力争使代表、委员满意。
第十八条每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办公室整理,立卷归档,并在全厅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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