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秘书稿子>> 应用材料>>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校内请示报告处理规定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    】【加入会员

为使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校内请示、报告处理的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校内请示、报告的适用范围

1.校内请示用于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要一文一事,不得在一个请示中请求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项。

2.校内报告用于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学校的询问。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校内请示、报告的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各单位、部门呈送学校的请示、报告一律送达学校办公室秘书。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学校领导呈送请示、报告,更不得多头主送。否则,不予受理。

【文章共948字,范文学习借鉴,请勿直接抄袭】



1.校内的请示、报告经学校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按程序由秘书送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阅示。

2.校内请示、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将结果反馈给原请示、报告单位、部门以便按批示执行或知晓。若需由其他单位、部门执行或知晓,则由学校办公室将请示、报告转送有关职能部门。

3.请示、报告原件由学校办公室保存。各级领导签批意见时不要用铅笔和普通圆珠笔,要签全名,并写明签批时间,以便存档。


  • 我要加入会员

  • 我要以稿换稿

  • 我用手机阅读

  • 我要推广赚钱

  • 我要咨询问题


  •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