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请示报告处理规定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为使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校内请示、报告处理的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校内请示、报告的适用范围
1.校内请示用于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要一文一事,不得在一个请示中请求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项。
2.校内报告用于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学校的询问。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校内请示、报告的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各单位、部门呈送学校的请示、报告一律送达学校办公室秘书。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学校领导呈送请示、报告,更不得多头主送。否则,不予受理。
【文章共948字,范文学习借鉴,请勿直接抄袭】
1.校内的请示、报告经学校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按程序由秘书送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阅示。
2.校内请示、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将结果反馈给原请示、报告单位、部门以便按批示执行或知晓。若需由其他单位、部门执行或知晓,则由学校办公室将请示、报告转送有关职能部门。
3.请示、报告原件由学校办公室保存。各级领导签批意见时不要用铅笔和普通圆珠笔,要签全名,并写明签批时间,以便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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