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督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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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提高督查工作质量,促进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上级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某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和督查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需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承办事项的督查工作,并对全某交通系统的督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局属各单位的督查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督查工作,局机关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督查工作。
四、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要文件、电报要求落实的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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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查通报。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对督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七、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各单位、部门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确定督查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督查工作人员要相对(名称替换),并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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