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作者原创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性别),汉族,某年某月生,河南夏邑人,大学本科学历,2005年7月参加工作,2006年7月加入(名称替换)。
2007年7月至2021年5月,历任某社区干事、某社区副主任、某社区副主任、某社区书记、×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等职;2021年6月至今,任×综治中心副主任。
系某区第×届(单字替换)委委员、某市某区第×届人大代表。
经审查,某同志存在以下违反(单字替换)的纪律的问题。
违反(两字名称替换)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操办丧事,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挽金2024年6月11日,×父亲因病去世,×在其家中收受前来吊唁的×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等多少人所送挽金共计多少元。
6月14日,×在明知操办葬礼需事后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以及举办葬礼答谢宴只能邀请亲属参加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餐厅举办答谢宴,邀请×等部分前来吊唁的人员参加。
6月15日,×担心其收受×、×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挽金问题被举报,将上述收受的多少元挽金分别退还×、×等人。
以上事实,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证实,某同志本人亦予以承认,并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属实”的意见。
某同志身为中共(单字替换)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纪律意识淡薄,违反(两字名称替换)八×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操办其父亲丧事,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挽金,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在组织审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具有从轻处分情形。
依据《(名称替换)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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