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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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党支部工作标准(一)
组织
设置1党组织的设立和撤销,必须经上级党组织审批。
律师事务所中,凡正式党员超过3人(包含3人),不足50人的,都应成立党支部;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律所,建立跨所联合党支部,指派党建指导员,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
2正式党员7人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3-5名,一般不超过7人。
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党员在50人以上的党总支部,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委员5-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党组织内设委员会(委员)与合伙人会议内设机构的工作要有机衔接和统一。
3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上述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支部委员备案;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进行任前谈话。
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班子成员原则上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4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应按期重新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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