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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措施

法院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实施意见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作者原创  阅读 次 【    】【加入会员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拉袖子”“扯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和《全省法院实行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就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日常谈话制度。
       通过日常的队伍管理、三会一课、队伍建设情况分析会、队伍思想作风分析会等,发现干警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绩效、廉政勤政、道德品质、业外活动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谈话。
       日常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中层部门领导与本部门干警谈话。
       上级领导既可分级也可越级与下属干警谈话,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与。
       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希望,指导帮助整改。
       二、完善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对本院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的干部,以及通过考试录用、选调、调动、遴选、转业到本院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因故无法在任职前谈话的,可在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谈话重点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廉政规定、“八项规定”等提出要求。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结合政治部门的任前谈话进行,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作出承诺。
       三、建立群众工 ……

【文章共2138字,范文学习借鉴,请勿直接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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