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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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统一部署,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进行扩面提标,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励扶助制度范围,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同时提 高两项制度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生民生工程政策,2012年起,对原政策规定作适当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名称)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12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 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 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 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40元。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 高到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 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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