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管理人员利用职务职权从事参与或变相参与公司所属业务项目的有关规定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两级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和道德操守,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经营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中纪委颁发的《(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各级管理人员个人从事与本公司相关或相似的经营项目。
在本规定下发前个人已从事与本公司相关或相似的经营项目的,要自查自纠,一律停办。
不自查自纠的,一经查出,公司将坚决免去其职务或调离岗位,并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关处分。
第三条 严禁各级管理人员以企业或单位名义为个人、企业等提供信誉或经济担保以及未经公司许可的各种证明、说明的书面文本。
一经发现,除免职或调离岗位外,所给企业带来的文 秘 家 园一切损失概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或亲属名义以合伙、合资、兼职等方式从事与本公司相关或相似的经营项目或以各种参股形式参与公司设备租赁、承揽工程、物流运输、劳务等各项业务。
本规定下发前已经参与的,应立即退出。
如违反规定不退出的,一经查出,公司将给予免职或调离岗位处理。
第五条 以上第二条至第四条,如有违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同时,给予一次性考核10000元。
第六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本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推荐、介绍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从事与本公司相关或相似的经营项目。
第七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擅自将本公司的资金、帐号、票据、物资、房屋、场地、设备、器材等借、贷或租赁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或自己能从中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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