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制度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作者原创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为切实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某县数据局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合县政务公开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政 ……
【文章共1829字,精选参考范文,仅供学习借鉴】
- 上一篇: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 下一篇:县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管理机制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