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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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县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以下称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信件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提供网上下载、当场发放、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到行政机关当场申请和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申请表后填写提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相应行政机关领取申请表后填写,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互联网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的,由县政府门户网站根据申请内容转交有关行政机关答复;通过互联网向行政机关子网站提出申请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答复。
第七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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