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职工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第一条 根据《厂职工奖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可依据其过错的轻重,及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大小,对其本人或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三条 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 连续旷工3天以上(不含节假日,下同)7 天以下,或1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15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没有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对整体工作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条 工作时间脱岗、睡觉、干私活,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影响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给予警告处分。
影响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八条 酗酒、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九条 在对外交往中,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 ……
【文章共4265字,精选参考范文,仅供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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