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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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务接待的原则、范围和适用规定1.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体现本地特色”的原则。
2.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是指上级单位、外省单位和本市各县、市、区单位因执行任务的、协助开展有关工作、安排来单位考察学习或指导调研的及有公函的来访人员等公务活动。
二、加强公务接待业务管理4.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本单位各科室有关公务接待工作事宜。
5.办公室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各科室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格遵守公务外出审批规定,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参加本县各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严格遵守村级公务“零接待”制度,本单位干警职工不得接受村级公务接待。
因公下乡镇,一律在乡镇食堂就餐。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6.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办公室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8.各科室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拟定公务接待方案或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主要领导审批。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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