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媒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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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媒体信息发布和传播主体的管理和引导,创造有利于律师行业自媒体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有序、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切实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媒体是指市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单位和个人名义使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主要指(但局限于)微博、微信、QQ、APP客户端、网络视频、手机报等自媒体平台。
第三条各律师事务所(单字替换)支部书记(主任、合伙人等)是本单位和律师个人自媒体账号及其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传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市律师行业(单字替换)总支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媒体信息管理。
第四条自媒体进行信息发布、转载等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公序良俗,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发布和传播有利于市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文化交流,丰富当地居民精神生活的合适内容。
第五条自媒体不得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名称替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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