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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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各个环节办理工作,提 高办理质量,根据某某人大、某某政府、某某政协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和各有关人员办理建议、提案都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厅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具体承办。
第四条承办建议、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主动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
第五条承办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形式进行。承办(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理责任人,由专人具体承办,重点建议和提案,由分管厅领导把关。主办、协办处室之间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确保办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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