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 【小 中 大】【以稿换稿】
总则
(一)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机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的损害者。
(三)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四)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外,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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