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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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制度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2)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推荐人选不是多数人拥护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参加推荐人数达不到应参加人数2/3,或以拉选票、弄虚作假所推荐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不按规定推荐考察对象要对党委及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3、干部考核公告制度
(1)考核组进入被考核单位前一天,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组织要求张贴考核公告。
(2)没有张贴公告、张贴位置不明显或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表达考核意图,导致群众意见不能畅通,影响考核效果的,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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