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配备管理和违规处理的规定
【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 【小 中 大】【以稿换稿】
为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公车私落和超标准购车,特作如下规定:
1、某直部门和乡镇机关确属工作需要,经某政府批准可配备一台公务用车。某直部门、乡镇配车购价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含上级赠送的车辆)。未经批准超标购车的,给予责任人d内严重警告处分。
2、国有企业配备生产、经营、业务用车,须经某控办批准。国有企业配车主要以经济效益为标准,亏损企业严禁配车。经批准的企业配车,原则上要配备国产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轿车。违者,给予企业负责人d内严重警告处分。
3、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配车标准执行。违者,给予单位负责人d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严禁超标超编配车。对超编配车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给予d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超标配车一律不予审批和不得办理落户手续,并予没收。同时,给予责任人d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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