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公司重伤事故伤情种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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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伤界定的原则和依据
根据原劳动部中劳护久字(60)第56 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结合徐州矿务集团公司企业实际,以发生工伤后的受伤部位、危及生命的危险性、生命体征的变化等情况,确定下列各种类型的工伤为重伤。
二、重伤事故伤情种类
(一)灼伤、烫伤
1、Ⅱ度以上的面积大于全身面积的30%者。
2、Ⅲ度以上的面积大于全身面积的10%者。
3、因灼伤或烫伤出现休克者。
4、Ⅱ度以上的面积大于全身面积的10%并呼吸道烧伤者。
5、面部、会阴部及手足皮肤I 度的面积累计大于5%者。
6、五官或生殖器Ⅱ度以上烧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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