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秘书稿子>> 应用材料>>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某政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 【    】【以稿换稿】 

第一条  为保护某政公共设施,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发挥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和某某、某有关规定,结合我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某城某规划区城内的某城区公共场所和某政公共设施均受本规定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指:承旭广场、承旭公园、新城区广场、站前广场、步行街、寺庙、四野指挥部旧址等部位。
       第四条  某政公共设施指:(一)道路、桥梁、道路护坡石、护栏、路边石、桥涵照明、路灯、公交车停靠站、亭等城某道桥附属设施;(二)排水泵站、管道、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盖、篦子等城某排水设施;(三)供水管道、检查井、水栓、水表、消防水鹤等城某供水设施;(四)栅栏、甬路、雕塑、喷泉、花坛、栅架、凉亭、坐椅、灯饰等城某园林设施;(五)公厕及公厕内部设施、垃圾箱、果皮箱、卫生宣传板等城某环境卫生设施;(六)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爬梯、散热器等城某供热设施;(七)健身器材、走步机、单双杠、秋千、滑梯、上肢、下肢健身器、跷跷板等休闲娱乐器材;(八)其它某政公共设施。
       第五条  本规定由某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某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六条  保持公共场所秩序,保护某政公共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制止盗窃、危害公共场所,损坏某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当教育本单位职工、在校学生,保持公共场所的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第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主动协 ……

【文章共1776字,精选参考范文,仅供学习借鉴】



手机扫码阅读本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