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 【小 中 大】【以稿换稿】
为进一步促进信 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 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 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1、领导有批示的信 访事项;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 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1、上级信 访部门交办;2、某地信 访工作领导小组、某地信 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3、某地信 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单个信 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 访事项的办理1、交办信 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2、交办信 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 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某地信 访局;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 访事项的督办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 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
【文章共835字,精选参考范文,仅供学习借鉴】
手机扫码阅读本文
- 上一篇: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 下一篇: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