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访条例》实施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
【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 【小 中 大】【以稿换稿】
为规范来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切实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 访条例》、《某某信 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 某委、 某人民政府信 访局(以下简称某信 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职责与受理范围
接待某内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某委、某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包括副秘书长),某委办公厅、某政府办公厅、某信 访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某委、某政府和某委办公厅、某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某地、区和某直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善工作的建议;对下级或部门信 访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来访工作情况纳入某信 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务员绩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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