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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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某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 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 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某某国税系统信 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 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 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 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 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 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 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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